国家赔偿目前是什么现状?存在几方面的问题?
2023-03-16 14:13:50 来源:
国家赔偿目前是什么现状?存在几方面的问题?
目前现状
对国家机关及司法机关职权行为违法的确认,是请求国家赔偿的前提条件,确认问题不解决,不可能进入赔偿程序,就无法行使赔偿请求权。
现行《国家赔偿法》对确认问题仅规定2个条款,即第9条: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、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,应当给予赔偿;
第20条: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、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,应当给予赔偿。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、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, 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,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。这些规定均过于原则,很笼统,既没有明确确认主体、确认程序、确认期限,也没有对不予确认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,因此缺乏可操作性。这不仅使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难以实现,也给实际工作带来很大不便,使国家赔偿在有些时候只是可望而不可及。
问题分析
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国家赔偿的确认制度,但并未明确对确认程序作出具体规定。确认程序到底是怎样的程序?最高人民法院前副院长李国光曾在2002年1月全国高级人民法院法院赔偿委员会主任会议上指出:“确认程序不是三大诉讼之外的一种独立诉讼程序”。
从目前在《国家赔偿法》中散见、零星的程序方面的规定看,存在的问题有如下几个方面:
(一) 违反程序正义原则。
(1)实体法固然能够起到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作用,但要使实体法真正能够发挥作用,更多要依赖于程序法的力量。
(2)任何法律的核心价值是两个,一是公正,二是效率。没有效率的公正,是暂时的公正,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公正价值。
(3)目前赔偿义务机关均是由本单位受理赔偿申请的部门,根据当事人提供和自己查明的证据直接做出与违法与否的确认,以此为基础做出赔与不赔的决定。即确认和处理合二为一,一并进行,即存在着现实中常说的“自己当自己案件的法官”、或者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”的现象,无法保证确认的公正性,事实上也成了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的最大梗阻。即便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确认法院的违法案件时,也同样存在着“自己当自己案件的法官”的问题。这种将确认程序完全纳入赔偿处理程序并由自己确认的做法,违背了基本的程序正义原则,使因违法行为而受害的大多数被拒之国家赔偿的大门之外,对当事人无程序保障而言。“而缺乏程序保证的权利无法实现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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